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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作19处修改 为守护那片海洋

发布时间:2016-12-01

海洋,是生命之母,海洋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类生存。为了加大对海洋的保护,我国2016年启动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中涉及19处内容的修改,新法于当日起施行。

记者获悉,此次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细分落实保护责任、落实简政放权政策等方面。

守红线 严格保护

翻开修改决定,总则部分第三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作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一条款在总则中的体现,反映了我国决心保护好海洋环境的基本态度。

“我们既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陆地上的很多资源目前已经接近枯竭,但是海洋中蕴含着巨大的人类生存需要的丰富资源,对我们未来的生存非常关键、非常重要。所以,海洋不仅为我们,也为整个人类未来的生存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我们保护海洋不仅是为了我们中国,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说。因此,守护好海洋红线意义十分深远。

事实上,现实状况的严峻也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增强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长期以来,由于多数人生活在陆地上,对海洋的体验和关注比较少。“实际上,我们的海洋污染形势不容乐观,由于我国30年工业的高速发展,大量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排入海洋。有的重化工企业在海边建设,有的超标、超总量地直排到海里,农业污染也是从河流排到海洋。这些情况导致我国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较严重。针对此,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作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童卫东说。

“我老家在渤海湾,上世纪60年代,我们那里对虾卖一毛钱一对,一对重一斤。可现在呢?野生对虾已经基本绝迹,很多鱼类现在也已经绝迹了。”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董配永激动地说:我们应该举全社会之力对海洋环境加以保护,这是功在千秋的大事。

修改后的法律还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另外,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

出重拳 加大处罚

“这部法修改的直接动因,是2011年渤海湾康菲溢油事件。当时,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最高只能罚款30万元,有人认为这是杯水车薪。”童卫东坦言,所以,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审稿中曾提出“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等数项处罚措施。二审稿更进一步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加大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现行法律中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取消原来最高30万元的罚款上限,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罚款,重大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童卫东提示:“大家不要小看20%、30%直接损失的罚款,实际上这只是一部分,民事赔偿才是真正的大头。”

“还有一些严厉的措施,比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罚款,要罚个人。”童卫东说,为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法律也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要公布排污信息,让社会监督。

同时,环保法的相关条款也会对海洋污染作出严厉处罚。例如按日计罚,对于一些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还有一些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都要按日计罚。

“这些措施打击力度都非常大,我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对改善海洋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对实现我国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童卫东说。

细分解 落实责任

规定再严厉也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责任才能切实地被担起来。原法规定,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遵守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针对此,有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只有量化为控制指标并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才可操作。

法律修订中最终吸收了此条意见,其中增加两款:“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责任落实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还应进一步明确部门的主体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有5个,分别是环保、海洋、海事、渔业、军队。每个部门都有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权,每个部门都能在各自领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自己相关的职能,但这些部门都只对程序负责,不对结果负责。而海洋是互通和相连的,要真正使我国成为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开发和保护,对海洋还应进行一体化治理和保护。”

对此,新法增加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此外,还修改一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来源:中国海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