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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获得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发布时间:2013-04-25

4月25日,上海市委农办组织召开了平安建设工作会议。市农委归口单位、直属单位、机关处室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出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市委平安建设推进大会会议精神,同时表彰了包括东海所在内的四家单位,授予上海市2012年度“平安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荣获“平安示范单位”的条件为连续三年被评为市“平安单位”,并达到“平安示范单位”的四项标准,包括连续三年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连续三年没有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处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连续三年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一项以上平安创建工作经验被本区县或市委办系统综治委以上单位肯定推广。上述标准中任一项不达标将无法获得此项荣誉。获得“平安示范单位”称号后,如若继续符合标准,则称号自动顺延。

在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所获此殊荣,标志着我所在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我所党委书记樊强国、办公室副主任冯春雷参加了本次会议。

(办公室 冯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