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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所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更好地为科研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实验室是我所科学研究重要支撑平台,是整合所内大型科学仪器,面向院、所及社会共享共用的实验平台。实行“统筹管理,专人负责,开放共享,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共实验室的主要职能:

1 、服务全所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创造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2 、实现科研条件资源的优化和重组,促进仪器设备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 节约科研成本。

3 、培养专业技能优秀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隶属于基建条件处,由基建条件处对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制订公共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 、指导公共实验室制度建设工作。

4 、负责公共实验室的建设、设备配置和运行管理。

5 、组织对公共实验室的运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起草公共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根据公共实验室发展规划,编制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编制仪器设备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

4 、负责试验耗材采购计划的编制和使用管理。

5 、负责实验室仪器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 、负责“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仪器共享平台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

7 、负责公共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

8 、负责公共实验室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分为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详见《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目录》。

第七条 公共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配备由基建条件处、科研处共同负责,并报分管所领导和所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台账,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复印件随仪器使用。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申购、验收、使用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所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索赔或退换。

第十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应具有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机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开关机时间、使用人和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需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所内科研人员使用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申请人员需填写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研究生由其导师申请), 经基建条件处审批后方可使用,预约信息定期在所内网公布。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获得批准后 , 由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确定上机人员并安排使用前培训 , 确保实验人员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在开机前,应首先检查仪器设备清洁卫生、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开机后,检查仪器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联系,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完毕后,实验人员须正常关闭仪器设备,并将相关器件擦洗干净放回原处,清理实验区域,确保水、电、气安全,由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公共实验室正常开放时间为 8:30 ~ 16:30 。 其他时段及节假日期间,需要使用仪器设备,实验人员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公共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注意安全。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期间,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由实验人员负责 , 研究生由其导师负责,做到职责分明 , 并由公共实验室主任检查监督 , 切实保障公共实验室工作协调有序地进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操作使用期间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严禁擅自拆卸、调整仪器主要部件,违规操作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九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需定期检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参数,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仪器设备及时校准,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第二十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由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实地查明原因,确认维修方案,维修预算经基建条件处审核并按《东海水产研究所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逐级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应按照东海水产研究所 ISO9000 管理《科研服务设备管理控制程序》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失:
1 、凡因使用年限已到,不能继续使用的,实验室应按照 东海水产研究所物资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自然报废。
2 、凡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丢失的,须查明原因,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审定,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丢失仪器、财物和工具者视其情节按价全部或部分赔偿。具体情形如下:

1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仪器设备而导致损坏;

2 、不听指导 ,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

3 、凡借用的仪器和物品发生损坏或丢失;

4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

具体赔偿计算方法及程序按照 东海水产研究所固定资产损坏遗失相关管理规定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仪器优先满足本所科研工作的同时 , 实验室设备加入上海市共享服务平台,实行对外开放 , 适当收取费用 , 作为实验室仪器维护费用。

 

第四章 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防止积压浪费,公共实验室的实验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通用耗材)实行专人管理,按需领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实验室除通用耗材外,其它实验材料由实验人员自行准备;使用公共实验室通用耗材的,按实际使用量分摊费用,由相关课题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实验室通用耗材采购按照 东海水产研究所物资管理 和《东海水产研究所经费使用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通用耗材的使用实行领用登记制度。领用时应填写公共实验室通用耗材领用单,由领用人、课题组长、公共实验室主任签字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通用耗材实行分类存放 , 其中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的存放与管理按照东海水产研究所《易制毒及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管理办法》和《东海所内部治安保卫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本单位颁布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保密等法规和制度。公共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各房间必须明确具体的安全和卫生责任人,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公共实验室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气体及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精神药品等安全管制类化学品(药品)等特种药品的管理,建立登记使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公共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未经公共实验室主任批准,严禁使用非公共实验室电器。

第三十五条  公共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注意门窗、水、电、气处于安全状态,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基建条件处及安全保卫部门联系。

第三十六条  公共实验室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喧哗、打闹、抽烟、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共实验室应安排专人每天打扫,做到台面、室内整洁卫生,实验室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  公共实验室中的废液应倒入废液桶, 按东海水产研究所环卫管理相关规定 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或制止者,令其停止实验,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须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事故时 , 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 , 不许隐瞒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 , 保持好事故现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条件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