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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处罚加码:取消罚款上限且责任到人

发布时间:2016-12-01

海洋污染处罚“加码”:取消罚款上限且责任到人

“保护海洋不仅是为了中国,为了我们自己,也是为了人类。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责任和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如此表示。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并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在业内人士看来,当前我国海洋污染形势并不乐观。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大量的陆源污染物通过河流排到海洋里,导致现在在近海局部海域海洋污染比较严重。

“但是随着机制的完善以及意识的提高,必定还有很大希望去改善的,海洋保护法的修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公益与项目部部长黄建豪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道。

据童卫东介绍,此次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较从前,主要有两个突出的方面,即加入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加大污染处罚力度。

中央近年来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海洋也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来推进。所以,此次修改按照陆海统筹的思路增加了一些制度,比如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中明确,重要的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提出要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划确定海洋功能区规划,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另外,对于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和一些没有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海域,要对其进行环评限批。

任何环保制度都是靠人执行、靠人监督、靠人坚持的。黄建豪认为,“生态要与人同步考虑”。

因此,为了便于社会对海洋污染的监督,此次修改的法律中还明确要求环保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公布海洋环境信息,排污企业须公布排污信息,让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制度。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法律中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在加大。黄建豪认为,取消罚款上限这一方面尤为值得注意。

据悉,此次海洋保护法修改处罚力度的直接动因,其实是2011年康菲溢油事件。按照当时规定最高只能罚款30万,但不少人认为,这对于造成的污染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所以这次修改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加大处罚力度,并将原来最高30万罚款的上限取消了。具体来看,修改后的法律中要求,一般、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的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则要按照30%罚款。

童卫东说,这些按20%、30%直接损失比例所计的罚款只是一部分,除此还会涉及到民事赔偿。另外,环保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对于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以及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要按日计罚。

另外记者梳理发现,修改后的保护法中还规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罚款。同时,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要按照投资总额1%至5%进行罚款。

童卫东表示,相信通过这些措施,该法能够对于改善海洋环境的污染产生积极作用,从而促进实现国家提出的海洋强国建设,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来源:中国海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