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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早制定《海洋法》构建全面涉海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9-03-13

“应尽早制定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构建海洋基本法、单行性海洋立法和地方性海洋立法的涉海法律体系。”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海洋基本法作为海洋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在整个海洋法律体系中起统筹协调作用,能够有效解决我国涉海法律法规之间交叉冲突和法律空白的问题。”

2018年,南京大学与国家海洋宣传教育部门合作成立了“海洋文化研究中心”。作为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长期以来潜心海洋文化研究,他在研究中总结,“我国古代经济的衰落,正是从海上开始,而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也是从海洋开始。”近年来,京津冀、粤港澳、海南自贸区等一系列国家重大战略规划,都围绕着海洋区域做文章。因此,海洋在中华民族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建设海洋强国是历史的必然。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海洋立法。“建设海洋强国,必然离不开法治海洋的建设”。为此,贺云翱对我国当前有关海洋的法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正式法律14部,《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涉海行政法规超过22部,《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6部,《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等国务院法规性文件8部,沿海各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海洋法律法规近30部……

贺云翱分析认为,我国现有的涉海法律法规体系很多,类目很多,但部分存在着冲突和矛盾。现有的涉海法律法规大都是针对某一领域制定的专门性规定,且制定部门众多,各涉海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协调,有的存在着交叉和冲突。而且,部分立法的应急性比较强,是为形势所迫,临时动议,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其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甚至造成了某种被动局面。

因此,我国海洋上位法的缺失,使得我国海洋法律体系呈现出结构性弊端,显得“头轻脚重”。我国海洋立法亟需一个贯穿始终的理念,进行整体的统筹考虑与安排。

贺云翱说,当前,一些主要海洋国家,以及我国的海上邻国都颁布了综合性的海洋基本法。

如1997年加拿大颁布《加拿大海洋法》,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海洋性综合立法《海洋法》,2007年日本颁布《海洋基本法》,2009年英国颁布《英国海洋法》,2012年越南出台《越南海洋法》等。“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同样亟须制定一部海洋基本法,实现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全面接轨,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奠定坚实基础。”贺云翱表示。

同时,他指出,在我国内部,还存在海洋资源开发不合理、海洋科技创新相对落后、海洋生态破坏严重、海洋文化彰显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此外,还必须看到,我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京津冀、东北三省以及港澳台等涉海地区,都是我国最重要的经济重地。

“一部综合性的海洋法律将为保障我国海洋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促进更加全面、科学、有效地管理我国海域,服务地方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贺云翱说。

此次,贺云翱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建议》的提案。他在提案中表示,建议尽早制定我国的海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构建全面涉海法律体系。其中,海洋基本法应是对海洋领域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国家管辖海域的范围及其法律地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管辖海域中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其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对所管辖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行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信息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