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规范用海项目,开展现状调查,全面落实严控围填海政策,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生态。
《意见》指出,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或审批,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围填海规模控制。同时,规范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文件或规划中明确要求开展并确需围填海的重大项目,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交办并需要通过围填海建设的重大项目,用海报批材料由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海洋局审核。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下发为时间节点,做好围填海项目的政策衔接。
《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重点查明违法违规围填海、围而未填、填而未用情况,分析评价围填海总体规模、空间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形成广西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处理方案要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有关设区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要在今年5月底前送广西海洋局审核,未列入问题清单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用海审批手续。要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科学评价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和要求,责成用海主体做好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的处置工作。要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要优化用海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管责任,要求全面落实严控围填海政策。落实围填海监管责任,广西各级政府和海洋主管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要严格围填海监测监管,建立“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监管工作机制,整合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掌握围填海施工进展,确保项目用海符合批复要求、用海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落实到位。要抓好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要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信息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