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家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领海基本制度。然而,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通过,我国还只有1958年发布的一份领海声明,也未公布领海基点、基线。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识到,要想更好地行使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对毗连区的管制权,有效维护海洋权益,以国内立法的形式建立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1984年,国家有关部门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下简称《领海法》)起草小组,在全国范围调集海洋专家和法律专家,就《领海法》所涉内容进行全面调研和梳理,之后形成了法律条文。1991年1月10日,《领海法》送审稿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当初,在关于钓鱼岛的表述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主张明确将钓鱼岛写入《领海法》,即“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另一种主张按1958年我国领海声明的表述,即“台湾及其周围各岛”。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根据当前形势,应该将其明确写入《领海法》,以维护我国海岛主权和海洋权益。而且,钓鱼岛问题不是一时就能解决的,从长计议,更要明确写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时,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人坚定地说。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32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加速我国海洋立法的议案。议案提出,由于缺乏海洋基本法律制度的保障,我国已颁布的单项法律在实施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非常不利。因此,呼吁加快海洋立法进程,早日建立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律制度,应尽快通过《领海法》。
199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草案)》经国务院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2年2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领海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除此,《领海法》就法律的适用范围、领海基线和宽度、毗连区的宽度、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制度、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内的活动均作了明确规定。
如今,我国已对管辖海域实现常态化维权巡航。《领海法》的实施,对于我国行使领海主权和毗连区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信息来源:中国海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