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为何要专门立法保护湿地?未来将怎样保护湿地?哪些保护重点将得到突出加强?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专法保护:强调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
冬日的清晨,离东洞庭湖采桑湖管理站不远处的一处水域,一群小天鹅在洲滩上悠闲地觅食,数十只豆雁从草丛“哗啦啦”展翅飞出,鸣叫声此起彼伏。
“再过阵子,北方气温继续走低,更多候鸟到来,这里就迎来了热闹的观鸟季。”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说。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湿地的生态功能更加为人们所关注。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最大意义是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这部法律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他解释说,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杨朝霞说。
占用从严:强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
据高大立回忆,20多年前,洞庭湖的候鸟数量曾大幅减少——除了大量偷猎者,还有外滩围网、湿地围垸、洲滩开垦等,侵占候鸟的栖息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直到2017年湖南省发起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攻坚战,启动了恢复被侵占的洲滩湿地等专项行动,这里才逐渐恢复水草丰茂,成为“候鸟天堂”。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虽然公众对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认识已有了极大提高,但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风险仍较为严重。沼泽地被围垦、滩涂被占用、泥炭被盗采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亟须立法保护。
此次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防范湿地不合理利用,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将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武海涛表示。
突出重点: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
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表示,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源”和“汇”。尤其泥炭沼泽里储存了大量有机碳,如果保护得当,每公顷泥炭地储存的碳相当于8800多辆小汽车一年的排放量,反之很容易与空气接触遇氧燃烧,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
“摒弃过去将泥炭地等作为荒废地、养花原料开采的发展方式,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泥炭沼泽的保护,是我国在‘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他说。
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张明祥说,保护好红树林湿地,对海岸防护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红树林作为植物生长吸收二氧化碳,还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等。
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为何要专门立法保护湿地?未来将怎样保护湿地?哪些保护重点将得到突出加强?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专法保护:强调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
冬日的清晨,离东洞庭湖采桑湖管理站不远处的一处水域,一群小天鹅在洲滩上悠闲地觅食,数十只豆雁从草丛“哗啦啦”展翅飞出,鸣叫声此起彼伏。
“再过阵子,北方气温继续走低,更多候鸟到来,这里就迎来了热闹的观鸟季。”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高大立说。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湿地的生态功能更加为人们所关注。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储碳固碳等重要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湿地保护法最大意义是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扭转‘重环境、重资源、轻生态’的失衡局面,推动生态法治建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为了更好保护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这部法律对湿地管理体制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他解释说,此前涉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分散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主要侧重于单一要素或单一功能的保护,缺乏对湿地生态空间、湿地要素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统筹管理。
新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此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杨朝霞说。
占用从严:强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关系
据高大立回忆,20多年前,洞庭湖的候鸟数量曾大幅减少——除了大量偷猎者,还有外滩围网、湿地围垸、洲滩开垦等,侵占候鸟的栖息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直到2017年湖南省发起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攻坚战,启动了恢复被侵占的洲滩湿地等专项行动,这里才逐渐恢复水草丰茂,成为“候鸟天堂”。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武海涛说,虽然公众对湿地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认识已有了极大提高,但受自然资源和发展空间限制,我国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等破坏风险仍较为严重。沼泽地被围垦、滩涂被占用、泥炭被盗采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亟须立法保护。
此次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
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防范湿地不合理利用,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将为我国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武海涛表示。
突出重点:加强泥炭沼泽、红树林湿地保护
对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进行了专门条款的规定,是此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法规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张明祥表示,湿地作为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是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的“源”和“汇”。尤其泥炭沼泽里储存了大量有机碳,如果保护得当,每公顷泥炭地储存的碳相当于8800多辆小汽车一年的排放量,反之很容易与空气接触遇氧燃烧,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
“摒弃过去将泥炭地等作为荒废地、养花原料开采的发展方式,以立法的形式加强泥炭沼泽的保护,是我国在‘双碳’目标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他说。
对于红树林湿地,湿地保护法也提出了禁止占用、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等一系列规定。
张明祥说,保护好红树林湿地,对海岸防护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红树林作为植物生长吸收二氧化碳,还可有效缓解温室效应等。(信息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