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国首部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出台,将推进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
据悉,2020年5月,中国生态环境部确定烟台市为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试点地区,探索在该市形成全国沿海城市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入海排污口整治模式。
《烟台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洋生态红线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水排放标准规定的禁止排放区域,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治理。
《管理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认定予以规定;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前;入海排污口设置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论证选址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明确了不得新建排污口的区域。
其中,针对已建成或使用的入海排污口,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颖称,入海排污口都是需要备案的,目前大部分还没有备案,将按照“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原则,分情况明确备案要求。
有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入海排污口,由备案机关自动备案;无审批或备案手续,但有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手续的,由责任主体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文件后,备案机关予以备案。无合法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要求县级或乡镇级人民政府整治验收后,由备案机关备案。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增加对各类海水养殖排污口的执法监测,并在养殖清塘期加强监测等。(信息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