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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出台《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14

国家海洋局出台《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局属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进一步规范国家海洋局立法工作程序,全面推进法治海洋建设。

据悉,《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是对原有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在保留主要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大政方针以及《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决定》《中共国家海洋局党组关于建立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局党组审议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细化落实到局立法工作中。一是拓展适用范围,面向当前工作需求,对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答复等立法协调工作以及与地方海洋主管部门开展指导交流工作的方式作出了规定;二是完善审议制度,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党组“三读”审议海洋法规的制度,并进一步细化法制部门对海洋法规文本审查的重点;三是突出“开门立法”,将有关要求细化到立法计划、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发布公示等多个环节,国家海洋局将按照规定要求,在政务网站公开征求海洋法规文本草案的意见建议;四是明确了法律顾问在立法过程中的职责和作用,增加了立法后评估、法律文本翻译等方面内容。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深入推进法治海洋建设,扎实开展海洋立法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完成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立法工作, 2013年、2016年、2017年3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了《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海洋基本法、南极立法等海洋领域重点立法项目正在按计划推进。(来源:中国海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