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634号(资源环境类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施卫东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积极支持沿海港口建设项目用海,服务产业布局优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度放开淤涨型滩涂管控
沿海滩涂是近海生物重要栖息繁殖地和鸟类迁徙中转站,是珍贵的湿地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为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国务院于2018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发24号文),明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根据现有规定,如项目属于国家重大项目且确需新增围填海,经科学论证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用海申请人可以在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滩涂区域内实施围填海活动。除此以外的项目,不得开展围填海活动。
二、关于盘活围填海存量资源
根据国发24号文,已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我部陆续出台了《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有关项目可按照前述文件规定办理用海手续。利用50公顷以下历史遗留围填海且不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用海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打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审批通道
我部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高度重视项目用海审核工作并制定了审核工作细则。目前已明确各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工作时限,及时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用海需求。
四、关于提高苏北辐射沙洲的资源利用效率
针对选址在苏北辐射沙洲符合相关用海政策的项目,我部在用海审核工作中,将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地形地貌等因素,研究提出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审核意见。
五、关于加强围填海影响及补偿机制研究
我部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研究分析围填海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及相应的补偿机制,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目前,我部在海域有偿使用、海域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政策文件中已部分吸纳了前述成果。我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欢迎你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建议。
各位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对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政策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也为我部开展相关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思路。后续工作中,我部将继续认真听取你们的宝贵意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然资源部
2020年7月21日(信息来源:海洋网)